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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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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開工前應設置安全圍籬,設備內容如下:
(一)材料及設置方式:應以鋼鐵或金屬板(一點二公釐厚以上)等材料
      ,設置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密閉式安全圍籬;
      道路截角處設置漏空未超過六公分之網狀圍籬,並於圍籬內部附設
      透明帆布。臨接道路長度未達六公尺者得將臨接道路部分之圍籬改
      為活動式。
(二)設置範圍:應於建築物基地四週設置安全圍籬。但施工場所利用原
      有磚造等圍牆或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四周空曠且
      無鄰房居住地區,無礙於公共安全,且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
      使基地用水不致溢流到基地外,防溢座尺寸應達三十公分高、十五
      公分寬;安全圍籬高度三公尺以上,其防溢座尺寸應達六十公分高
      、三十公分寬。
(四)施工門:車輛出入口設置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外應隨時封閉,
      並不得任意遷移;設置位置及寬度應考量對公共交通之影響。
(五)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六)警示燈:圍籬應每隔二點二五公尺至六公尺、突出處、轉角、施工
      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以利夜間人車注意。
(七)人行道留設寬度:人行道不足一點二公尺者,其安全圍籬仍應退縮
      ,使人行道留設至少一點二公尺。因地下室擋土設施及開挖施工期
      間無法退縮者,應於施工前,報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並於一樓版
      完成後即恢復人行道之留設寬度。
(八)其他: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使用道路範
      圍內,應採取完善之維護措施,並隨時清掃整理,以維持工地整潔
      。
    為促進市容觀瞻及推動低碳政策,建築工程應配合本市施工圍籬綠美
    化推動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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