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為避免因建築工程挖掘地基或任意取土導致鄰屋及地下埋設物之
傾斜破損等營建公害,承造人於地下室開挖時,其擋土支撐作業
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靠近鄰房挖土,其擋土工法應校核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
與原設計是否相符,並於施工時派專人隨時檢查並改善擋土設
備,以避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陷。必要時,應先設法
改善鄰房基礎使成穩定後,再行開挖地下室。
(二)地下室開挖如採用自然坡度施工者,依下列各項辦理:
1、與鄰房保留足夠安全間距。
2、除採取其他適當措施者外,開挖面之放置時間限三星期內,
開挖面與坡肩須有適當保護措施,坡間保護寬度應與開挖深
度相同,且其地表面不可加載荷重。
3、如地表面部分發生龜裂時,應即以塑膠布覆蓋龜裂部分或採
取其他適當措施,並繼續觀察,倘繼續擴大時,應迅即回填
,另行採用其他擋土工法。
(三)隨時注意開挖中有無發生異常出水現象,並設置排水溝以防止
附近雨、污水流入開挖區內,且應設置坑池或點井,以利排水
。
(四)搬運擋土材料或結構鋼材等長尺度之構材時,應注意其上下及
周圍之行人及車輛安全,並派專人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指揮
旗在場整理交通。
(五)設在擋土支撐上之棧橋,構臺應有足夠的強度與支持力,並應
隨時加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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