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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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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周圍道路、現有巷道、鄰近房屋、排水溝渠、
        下水道與人孔、給水管與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纜、
        電話線、軍用通訊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道樹、人
        行地下道、陸橋、公共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均應予詳加調查,
        隨時與有關主管單位協調養護、防護、迂迴施工、臨時移設等對
        策,以防止導致鄰近地區發生缺水、缺電、瓦斯斷氣、斷話、火
        警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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