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建築物施工場所之周圍道路、現有巷道、鄰近房屋、排水溝渠、 下水道與人孔、給水管與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纜、 電話線、軍用通訊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道樹、人 行地下道、陸橋、公共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均應予詳加調查, 隨時與有關主管單位協調養護、防護、迂迴施工、臨時移設等對 策,以防止導致鄰近地區發生缺水、缺電、瓦斯斷氣、斷話、火 警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