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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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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山坡地開挖整地,除應做好水土保持外,應設置臨時性之排水、
      截流、沉砂等設施,以防止沙石沖刷至公共排水溝、道路等公共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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