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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19
十九、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
      工程產生之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
      設備,且應待污泥凝結沉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
      。凝結沉澱之污泥並應以密閉式車斗運送至合法收容場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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