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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18
十八、建築物施工場所應規劃基地排水設施,基地四周原有排水溝應隨時 疏濬保持暢通,水溝格柵蓋應包覆紗網,車輛出入口處用鐵板護蓋 蓋於水溝上,其餘得以適當材料護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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