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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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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於基地內設置工寮及臨時廁所時,應隨時保持
      清潔,其臨時廁所排放污水應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始得排放,以
      維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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