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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施工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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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築工程施工期間承造人應負責基地邊界起二十公尺範圍內所臨道路
    之維護,其地區有污損周圍路段者,應依第十二點方式辦理並清除廢
    棄物等,以維施工環境清潔,工地須設置洗車台或沖洗設備;車輛之
    輪胎應刷洗乾淨後始得駛離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遺落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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