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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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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申請代為協調計三次(如其間本局代為協
    調得併入計算),雙方仍未達成協議,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起造人
    、承造人得依鑑定單位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費用,經依損壞鄰房補
    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分段累計確定數額,以受損戶名義
    提存於法院後,向本局申請解除列管,受損戶如有爭議應循司法程序
    解決。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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