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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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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於接獲初步勘查報告書備查同時,應函復受損戶並將該報告書影
    本送受損戶參考。
    初步勘查報告書屬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勘查單位在專業
    上之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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