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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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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接獲受損戶陳情時,得指派勘查單
      位會同,並以書面通知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查明及副知受損戶
      並檢送本程序。
(二)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委託本局指派
      之勘查單位並會同至現場勘查,無危害公共安全者,得繼續施工,
      並於七日內出具初步勘查報告書,送本局備查。
(三)有危及公共安全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知
      會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立即加強保護鄰房安全有效措施。
(四)前款勘查結果停工會擴大損鄰者,得由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趕
      工至安全後停工,本局並請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即刻採取維護
      補救措施,直至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為止。
    前項委託勘查費用由起造人、承造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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