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局為解決損鄰事件及減少訴訟糾紛,建築物含有地下層者,起造
人、承造人於放樣勘驗時應提出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書;建造執照併
同申請拆除執照者,應於建築物拆除前完成鄰房現況調查,以界定
將來損鄰之責任。但事先經報備認可免附者不在此限。
前項起造人、承造人之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書之調查範圍,由承造人
、專任工程人員依現況認定負責。
第一項鄰房現況調查,得於建築執照掛號後開始辦理。
未配合現況調查之鄰房,調查單位應正式通知三次(最後一次以掛
號方式通知)。
受調查之鄰房因無產權登記或應送達人不明致無法送達時,調查單
位應將第三次通知函黏貼於門首並拍照紀錄。
前項之紀錄,調查單位應併同執照編號報本局備查,並納入現況調
查報告書。
經通知未配合鑑定之鄰房,除有特殊原因者外,事後發生與其有關
之損害鄰房建築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處理程序,由爭議雙方循司法
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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