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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10
十、逾屋頂板申報勘驗一個月始提出損鄰事件者,由本局發函監造人、承 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勘查,經認定無危及公共安全者,不適用本程序 ,由爭議雙方循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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