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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施工防救災計畫說明會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修正)
8
八、建築工程因地下層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辦理施工防救災計
    畫說明會後,本府得核准延長單日施工期間:
(一)連續壁施作深度達二十四公尺以上。
(二)位於卵礫石層或岩層等特殊地層且連續壁施作深度達二十公尺以上
      。
(三)其他情形特殊且施工工項具連續性及必要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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