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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9 條
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其正面臨接寬度二公尺以上之現有巷道
者,應以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合計達下列標準之邊界線為建築
線:
一、單向出口巷道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或雙向出口巷道在八十公尺以下
    ,且其寬度不足四公尺者,四公尺。
二、巷道長度超過前款規定者,六公尺。
三、位於工業區者,八公尺。
因地形、地物或其他特殊情形,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標準為建築
線之指定顯有困難者,其退讓標準得各減為三公尺或四公尺以上。
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巷道長度之現有巷道,其寬度大於退讓標準者
,應依原有寬度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
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第一項現有巷道之寬度,為路面兩側間之距離。但路面外設置有人行步道
、溝渠或其他公共設施者,為該公共設施外緣間或與路面側面間之距離;
現有巷道之長度為現有巷道與連接之計畫道路間之距離;現有巷道中心線
為現有巷道寬度之各中心點連成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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