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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其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市區道路、公路、廣
場、綠帶或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且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申請指定建
築線時,應併申請指定該現有巷道之建築線,必要時並應標明其邊界線所
在;其因指定建築線及標明邊界線而退讓之土地,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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