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執照申請人應於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拆除;自接獲通知領取拆 除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本局得廢止該拆除執照。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拆除完成者,得經本局同意展期一次,期限為一年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展期期限仍未拆除完成,其拆除執照自期限屆 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併同申請拆除執照者,其拆除期限得酌予考量, 並併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期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