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之;其未併同申請建築執照者, 應一併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 拆除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或紀念性建築物,應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完成拆除後報本局備查。 第一項申請拆除執照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