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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30 條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之;其未併同申請建築執照者,
應一併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
拆除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或紀念性建築物,應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完成拆除後報本局備查。
第一項申請拆除執照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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