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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8 條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基準日期,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但有發布實施禁建
    者,以禁建日期為準。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五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定公告日期為準。
三、前二款以外地區: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實施
    地區公告日期為準。
四、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地區:以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淡
    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發布施行日期為準。
依前項基準日期認定之合法房屋,其認定原則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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