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 成之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及營造廠簽章。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項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經消防審查合 格。 第一項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檢附之書件,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