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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6 條
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
成之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及營造廠簽章。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項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應經消防審查合
格。
第一項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應檢附之書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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