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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4 條
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如下: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水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機械停車設備。
七、雨水貯留利用設施。
八、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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