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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必要時得將建築執照
審、驗及勘驗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公會團
體辦理。
委託、委任作業程序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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