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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8 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應依施工計畫書之施工程序、預定進度表及下列
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
    ,須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須基椿施工完成。
三、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勘驗:於
    各層樓板及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骨勘驗:鋼骨構造、結構組立完成後,作防火覆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屋面施工前。
六、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勘驗。
七、竣工勘驗:建築物主要設備、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完竣後,申請使用
    執照前。其勘驗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已修復完成。
(二)施工中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拆除之舊有建築物及
      廢棄物已清理完竣。
(三)已按現場完成圖說修正,並依程序辦理報備或變更設計完成。
放樣勘驗及基礎勘驗,有關建築物位置之量測,臨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府
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部分,以地政機關鑑定之界址為準。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其各階段申報間隔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因
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事由,致建築工程停工者,其停工
之日數不計入申報間隔期間:
一、放樣勘驗:應於申報開工後六個月內。
二、基礎勘驗: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後一年內;地下層施工採逆築工法者,
    不得超過三年。
三、各樓層板勘驗申報間隔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其樓地板面積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五百平方公尺,增加一個月。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項目,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
經查核確依核准設計圖說施工時,應於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及勘驗查核報
告表簽章,並於各施工階段前送達本局,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
工之必要者,得由監造人或承造人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規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免申報勘驗
。
本局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須經本局或由本局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派員
至現場監督監造人、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針對勘驗項目抽查合格後,方
得繼續施工。
前項必須申報勘驗之申報書件、內容與審查作業程序及預鑄構造、其他特
殊構造建築工程之申報勘驗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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