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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6 條
承造人應依本局備查之施工計畫書施工。
公有建築物之興辦機關得於申報施工計畫書時,向本局報備依公共工程三
級品管制度自行管制施工、勘驗。
建築物之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之內容及施工管制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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