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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監造人應依建築師法及建築法規定,辦理監造及必須勘驗部分事項;承造
人應依營造業法及建築法規定,辦理承造及必須勘驗部分事項。
監造人及承造人應依工程特性、設計圖說及相關法規,由監造人擬定監造
計畫書,並由承造人據以擬定施工計畫書。
監造人應監督承造人依設計之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承
造人應依設計之圖說施工,並負責建築物施工品質。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依營造業法及建築法規定,確實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及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督察紀
錄表填寫查核結果及簽章。
承造人應會同監造人依預定進度,按時申報必須勘驗部分;監造人應隨時
查核施工,如發現缺失,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並送本局及起造人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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