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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0 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為鄰接建築線至道路中心線範圍內之退讓土地所有權
人或有檢附供公眾通行同意文件時,應就作為道路永久無償供公眾通行及
設置相關設施使用之事項辦理公證。
本局得向該管地政機關請求於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前項公證內容,並由申
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供公眾通行及設置相關設施使用。
第一項之公證內容,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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