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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8 條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劃
定為工業區使用者,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建築
。
相關圖表: 附表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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