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3263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
不得建築。但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有下列
情形之一,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
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