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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7 條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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