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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建築基地位於道路末端,其寬度、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
前二項情形,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其寬度及深
度達到本規則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即不必與相鄰土地合併
使用。
道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線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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