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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5 條
基地屬角地且有截角者,其寬度或深度之計算,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深度應自綠帶境界線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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