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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
    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
    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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