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 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 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值 。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