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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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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
者:
一、一般建築用地:
二、側面應留設騎樓之建築基地:
前項其他使用分區,不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但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依前項第一款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
宅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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