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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深度: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
    值。
三、最小寬度:指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
    距離之最小值;其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二側境界線
    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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