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之畸零地,指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深度或寬度未達附 表一所定最小深度或最小寬度者。 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不適用本規則。 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本規則所定 一般建築用地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