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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之畸零地,指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深度或寬度未達附
表一所定最小深度或最小寬度者。
農業區、保護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不適用本規則。
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住宅社區,按本規則所定
一般建築用地之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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