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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本府為辦理畸零地調處事件,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由工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局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機關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機關代表各一人。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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