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畸零地調處事件,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為委員 ,由工務局局長為召集人: 一、工務局局長。 二、地政、財政及法制機關代表各一人。 三、建築管理及都市計畫機關代表各一人。 四、當地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