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有關土地所有 權人、他項權利人及承租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 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 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調處不成立時,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