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得就調處案件,指派委員三人進行雙方協調,經製作紀錄後,提 調處會會議決議。 調處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調處應於決議日起三十日內作成紀錄,並通知調處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