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畸零地調處案件,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處會) ,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三人。 二、本府地政局、財政局、城鄉發展局及法制局代表各一人。 三、學者專家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