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於收受前條申請案件後,對於應備文件不齊情形,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或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 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 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 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