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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府於收受前條申請案件後,對於應備文件不齊情形,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本府應於受理申請或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
    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地
    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
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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