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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6
六、建築物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申請應以戶為單 位或已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區劃為使用範圍,其 面積不得逾附表一所規定之樓地板面積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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