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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5
五、建築物符合本要點附表一使用類組變更,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者,應依 建築物原領使用執照之類組為準。但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以最後 一次變更使用執照所登載之類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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