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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2
二、建築物依本要點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使用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及開 發許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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