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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3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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