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裁處使用人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或命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並列為本府專案列管
與加強取締場所:
(一)建築物作同一使用項目違規使用,經裁罰五次以上,受處分人無正
當理由拒不繳納罰鍰者。
(二)建築物之使用人經裁處罰鍰合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無正當理
由拒不繳納罰鍰,經本府工務局專案列管使用人並通知建築物所有
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仍出租於該使用人者。
(三)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情節重大或致人傷亡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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