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至附表九之規定。 同一違規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按下列順序裁 罰,並應於行政處分書說明項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內於同一建築物之罰 鍰次數論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