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之規定。
同一違規人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
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按下列順序裁
罰。但依前項附表規定累計次數裁罰金額較高者,按其規定續處,並
應於行政處分書說明項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內,曾於同一建築物
或地點違反同一本法規定之前次罰鍰次數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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