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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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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變
    更、妨礙或破壞。
    有前項規定情事者,審查機構應請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
    十二條之規定向消防局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格之
    文件。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格之文件得於室內裝修竣工
    審查時一併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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