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簡易申報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及本規範規定,
於施工前應經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
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及違建項目簽證表並簽章
負責,並報請本府備查後始得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下列圖說文
件報請本府備查: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簽章人員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檢討項目審查表。
(四)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個月內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使用執照影本(或存根或同等效力之文件)或變更使用執照或新北
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書或核准變更戶數公函影本。
(六)共用部分申請裝修應檢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同等效
力之文件。
(七)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
(八)室內裝修從業者證明文件。
(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專業人員證明文件。
(十)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變更戶數備查圖說或
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本府(工務局)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
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開業建築師簽
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十一)合於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並由開業建築師或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
(十二)室內裝修材料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違建項目簽證表。
(十四)其他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