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查之項目
外,並應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算)。
(二)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承攬手冊
影本及所屬專任工程人員雙方之聘任切結書資料備查。
(三)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或施工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公司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或核准之營利事業登記公函影本、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
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與雙方之聘任切結書資
料備查。
(四)土木包工業聘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者,其受聘人員為專任人員。
(五)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內之既有裝修材料缺乏適當證明文件者,應由開
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
燃級數,並拍照及署名負責後併審。
(六)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施工者,申請竣工查驗時應審查防火塗料
出廠證明、商品檢驗合格證書、防火塗料包裝上之商品檢驗標示或
照片等證明文件及塗料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現場監督查核報告
。
(七)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須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應於門扇
或門樘上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八)室內裝修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辦案件,竣工查驗時應審查其裝修材
料、分間牆構造、步行距離、走廊寬度、防火區劃、防火門等有關
室內裝修事項,如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依第十一點規定應
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處理。
(九)違章建築範圍,應於圖說上以斜線標示,並由消防設備師或具有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以下簡稱消防專業人員),檢討設
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
(十)違建項目簽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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