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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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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構指派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時,準用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前項審查人員之人事資料,審查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份造冊報請本府
    核定,始得執行審查事宜,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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