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經本府核發許可函或合格 證明之案件,本府得適時辦理抽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抽查作業人員,由本府會同受理案件之審查機構複查小組共同辦 理。 (二)抽查結果,由審查機構作成紀錄,按次彙報處理;經確認審查人 員有業務執行疏失且情節嚴重者,審查機構應予督導且不得再指 派該審查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業務。 (三)抽查作業時間頻率、案件比例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