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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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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如有下列行為,應依法負
      其責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本府作成違法或
        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致本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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