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得於審查期間以審查機構名
義通知補正,其審核查驗期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核圖說,其不合規定項
目,審查機構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六個月內改正完畢
並再送請復審,逾期轉知本府處理。
(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應於六個月內
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申
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
限仍未完工者,其室內裝修許可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
失其效力。
(三)如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者,依前款規定展延仍無法如期完工者,
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展期申請,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核定完工期限。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三個月內改正並送請審查機構複查,
逾期轉知本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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