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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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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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